原创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三):限制性股票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融小律 Author 融小律
在我们之前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一):概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二):股票期权》文章中,简要列举了目前上市公司采取股权激励的类型及与相关法规,以及股票期权的相关规定及案例。本文将继续从概论、相关规定及案例等方面具体解读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模式。
一、 限制性股票概述
序号 | 优势 | 详情 |
1 | 再融资功能 |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以发行股份的形式授予激励对象限制股票的行为,实质亦是公司再融资途径,在限制性股票激励模式下,可更快筹集到融资资金。 |
2 | 公司与员工的共赢 | 在限制性股票方式下,被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届满后的收益与公司价值紧密相连,公司价值高低决定着股价高低,因而被激励对象为求更高收益而为公司长远发展谋划,有利于实现公司与员工的共赢。 |
3 | 激励对象获得更大权益 | 对于激励对象而言,限制性股票没有等待期,激励对象在获得公司授予的激励股份后即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之一,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而不仅限于金钱利益。 |
4 | 激励对象获得收益的空间更大 | 依据《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的行权价格可低至原股票价格的50%,若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限制性股票仍具有一定的价格优势,限售期满后,满足相关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出售股票以获取收益。 |
(三) 限制性股票的短板
序号 | 短板 | 详情 |
1 | 影响公司控制权 | 在限制性股票激励模式下,激励对象因被授予限制性股票而享有所有权,无疑会增加公司的管理难度,甚至可能会出现影响公司控制权的情况。 |
2 | 激励对象的资金压力 |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模式下,激励对象需要先行支付股票对价,对部分员工而言有一定的资金压力。 |
3 | 存在激励对象亏损的风险 | 激励对象获得限制性股票后,对该等股票自负盈亏,股票价格的下跌会对激励对象的收益产生不良影响,若激励对象亏损,则极大程度影响激励对象的积极性。 |
二、 对于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规定
(一) 《管理办法》的一般性规定
《管理办法》在第二章中对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做了一般性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 1. 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 2.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 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 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7.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8.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
绩效考核指标 | 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
标的股票来源 | 1. 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2. 回购本公司股份; 3. 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
有效期 | 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 年。 |
期数限制 | 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 |
标的股票总数 |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
激励对象的份额限制 |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 |
(二) 其他规定
如前文所述,上交所以及深交所发布的相关文件对两类限制性股票作出了细化要求,结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两类限制性股票的主要要求如下:
序号 | 规定 |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1 | 适用板块 | 均可适用 | 科创板、创业板 |
2 | 定价依据 | 原则上不得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 可以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的,应当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 出现上述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相关情况发表意见。 |
3 | 出资时点 | 自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激励对象需一次性出资,股票登记到个人名下,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回购并且注销。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时无需出资,满足归属条件(获益条件)并行权时出资,股票登记到个人名下。 |
4 | 股权登记方式 | 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登记至个人名下。 | 满足各次获益条件时分批进行股份登记。 |
5 | 限售期 | 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 除存在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一致的规定外,尚有以下特殊规定: 获益条件包含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的,实际授予的权益进行登记后,可不再设置限售期。 |
三、 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案例
序号 | 公司简称 | 文件名称 | 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回购价格 | 考核 标准 | 股票 来源 | 是否预留股份 | 类别 |
1 | 江丰电子(300666) |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 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 是 |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
2 | 锐科激光(300747) |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 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以及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 否 |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
3 | 航宇科技(688239) |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不涉及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 | 是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4 | 汇川技术(300124) |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 | 不涉及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 是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齐梦林
华商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境外IPO上市,基金法律服务业务及投融资法律服务业务
邓娇
华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股票发行上市、公司重组并购、投融资、私募基金
文婷
华商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监管与合规、金融科技(区块链、大数据等科技赋能金融业务)、投融资并购业务等
蒋文文
华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上市、投融资、兼并收购、区块链、数据合规等
动态 ▎希望华商更快、更高、更强——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蒋溪林,福田区副区长冯瑞等一行莅临华商律师事务所走访指导
业绩 ▎华商党委副书记、高级合伙人谌秋林律师受聘为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法律顾问
重磅 ▎华商再次荣登《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 2022 亚太榜单
重磅 ▎华商连续五年荣膺钱伯斯公司/商事领域第一等律所,首席合伙人高树主任再次获评业界贤达
荣誉 ▎华商连续四年荣登“ALB CHINA中国最大30家律所”榜单
重磅 ▎华商荣膺首届“ALB中国区域市场法律大奖:沿海地区”年度南部沿海地区律师事务所大奖(本地)
华商荣誉 ▎华商入围首届“ALB 2021中国区域市场(沿海地区)法律大奖”名单